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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时间:2021-05-07 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交易团 2021年5月6日 (联系人:罗健晋、陈钰葳,电话:020-88902083、020-81096812)
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商务局是广州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组织广州市进出口企业以广州交易团形式参展,管理广州交易团展位。 第二条 广交会广州交易团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总数、各展区类别数量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核定。广州企业参加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由广州交易团统筹安排,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广州交易团品牌展位的数量、位置由商务部及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第三条 一般性展位的数量安排遵循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展位分配采用量化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分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生产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国际化企业参展。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四条 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面向广州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流通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安排,每家企业展位安排仅适用一种类型。 第五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上一年度出口额15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或出口额75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注: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列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八条 一般性展位申请及安排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同时按照广州交易团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发布的一般性展位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广州交易团。 (二)广州交易团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依照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拟定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广州市商务局党组会审定。 (三)展位最终分配结果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天,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分配结果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传真至广州交易团。 第九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条 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即为第一大股东)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授权书;使用了关联公司(同一法人对公司全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资料作为评审依据的公司,不能和关联公司同时申请同一展区展位,同时需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在线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购销合同或发票等有关材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及安排原则 第十二条 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展区项下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3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10万美元计为0.5分、进料加工出口每20万美元计为0.5分,上限为35分。出口额统计以申请展位企业的海关编码为准。以展位评审时间前12个月企业展区项下出口总额作为统计数据。 (二)行业自律(5分) 企业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加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每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行业认证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质量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或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指: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以及获省级部门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研发创新(10分) 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计0.5分,最高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专利拥有人须为展位申请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最高计5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境内外商标注册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品牌荣誉(10分)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品牌荣誉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证书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5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最高计4分。在国家级或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九)其他(15分) 1.近一年参加境外展会: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每参加一场境外展会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近两年获得德国iF设计奖,或德国红点奖red dot award,或美国IDEA工业设计优秀奖,或日本G-Mark设计奖,或中国红星奖计3分,累计不超过3分。 3.近两年获得广交会绿色展位奖(含金、银、铜奖及人气奖)或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CF奖)(含至尊金奖、金奖、银奖及铜奖)在相应展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4.积极配合外贸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成为本年度我市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样本企业,并能按时按质完成相关任务的企业加2分。 5.奖励申请展位企业出口业绩增长,以及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最高不超过5分。 6.在上届广交会中,未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缴纳参展相关费用、参展过程未配合及时整改违规问题、未及时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等情况,每个事项扣减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一定两年原则。 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两年一评制,原则上一定两年四届不变,期间每届保持5%左右的展位更新率(即对总展位数量的5%进行重新分配,实行末位淘汰)。 (二)展位重评原则。 1.依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对各展区排名前15%的企业分配4个展位,前30%的企业分配2个展位,剩余企业分配1个展位。若展位仍有剩余,原则上按照评分排序再依次增加分配1个展位。各企业分配数不超过其申请数。 2.在展区展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未达到出口额准入门槛但排名靠前按照上述原则可分配展位的企业,每个展区最多分配1个展位。 3.在展区展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对连续20届参展的国有大型外贸企业,保持其原有展位数量不变。 4.在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展位优先安排给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企业、展区项下出口额较大的企业。 5.酌情考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出口增长潜力的企业。 (三)展位扣减原则。 1.因上届违规被大会处罚的企业,扣减其在违规所属展区的所有展位,同时,根据展区情况扣减其部分其他展区展位。 2.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项下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根据展区情况,若无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企业,则予以保留展位。 3.出口业绩较差,并且在前两届广交会期间,经交易团保卫组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企业,根据展区情况扣减展位。 4.根据广交会对交易团参展企业年更新率5%的规定,根据展区情况对所在展区得分排名最后的企业进行末位淘汰扣减该展区所有展位。 5.优化调整展区结构,对新获品牌展位企业原有的一般性展位,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展区情况进行扣减。 6.扣减的展位优先安排给新申请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只分配1个展位。 (四)扶持发展原则。 为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展位给出口额未达标的企业参展。 (五)调剂安排原则。 为平衡广交会展位数量及展位类别方面的供需矛盾,交易团将依据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对应广交会所有展区出口额构成情况,对企业参展展区类别及数量进行调剂安排。 (六)企业变更原则。 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用变更后的企业(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展位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评分时同时使用两家公司的资料进行评分排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交易团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