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广州会展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广州会展产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ZMICE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广州市会展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展览场馆、博物馆、组展公司、主场服务商、展会配套服务、展览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展览设备、物流配送、广告、会议服务、酒店、会展旅行社等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实行行业自律,组织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务实创新,为广州会展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会展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规范行业管理,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 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协调社会各界资源,积极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三) 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和实施符合会展行业发展的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本行业整体企业文化素质。实行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广州会展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条例,制订实施行业性指导规范、标准、认证工作并贯彻实施和监督。

(四) 积极与本地区高校展示装饰专业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为会展行业培养中高端管理人才,建设为行业储备人才的人才库,不断提高行业软实力。

(五) 加强与国内外会展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设好行业网站、杂志及各种模式的交流平台,引导会员企业参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展研讨会议、论坛与展览讲座、交流会等,促进行业向集团化、国际化、市场化可持续发展。

(六) 组织本会会员企业参与会展行业间的联谊及社会公益活动,增强会展行业社会责任感。

(七) 开展有利于会展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八) 依法承接、开展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转接、服务购买等授权、委托事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会展产业链内经济组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应持有成立不少于1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个人会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国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依章交纳会费和有关费用;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本商会和行业的整体形象、信誉和利益;

(二) 遵守本商会章程;

(三)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 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支持本商会事业,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万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陆仟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仟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商会变更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商会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商会内管理制度;

(十)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行程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有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法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本商会的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二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部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话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通过党员生活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Ο一八年八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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