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属于《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临空商贸会展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  展馆运营奖。对本区展馆运营机构,运营本区内用于展示商品、会议交流、信息传播、经济贸易的专业性展馆,当年度承接首次在我市举办的2个以上展览,给予展馆运营机构展馆运营奖。其中,对当年度承接2个以上,且每个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馆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承接2个以上,且每个展览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馆运营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承接2个以上,且每个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馆运营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迁入奖。最近三年内所举办的展览成功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定的,或获得国内各省、市会展主管部门品牌展会等相关认定的会展企业,从市外迁入本区,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展览引进奖。最近三年内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定的,或获得国内各省、市会展主管部门品牌展会等相关认定的展览项目,由市外引进在本区举办、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展览举办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办展单位展览引进奖。其中,每年在本区举办一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场地租赁费80%的支持,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年在本区举办两届以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场地租赁费80%的支持,每届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六届。

  第六条  大规模办展奖。对在本区租用展馆办展且展览举办时间3天以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场地租赁费60%的支持。其中,租用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且1.5万平方米以下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租用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且3万平方米以下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租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5万平方米以下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租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展位搭建补贴。支持首次在本区举办临空产业主题展览的办展单位,积极邀请民用及通航飞机整机、发动机主机制造商及航空类中央企业(集团)参展,对办展单位按照展位租用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广州市或广州空港经济区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行选择,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投资协议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措施中涉及“不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的数额均不含本数,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尾法)。

  第十条  本措施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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