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空港规字〔2023〕6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属于《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临空商贸会展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 展馆运营奖。对本区展馆运营机构,运营本区内用于展示商品、会议交流、信息传播、经济贸易的专业性展馆,当年度承接首次在我市举办的2个以上展览,给予展馆运营机构展馆运营奖。其中,对当年度承接2个以上,且每个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馆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承接2个以上,且每个展览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馆运营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承接2个以上,且每个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馆运营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迁入奖。最近三年内所举办的展览成功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定的,或获得国内各省、市会展主管部门品牌展会等相关认定的会展企业,从市外迁入本区,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展览引进奖。最近三年内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定的,或获得国内各省、市会展主管部门品牌展会等相关认定的展览项目,由市外引进在本区举办、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展览举办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办展单位展览引进奖。其中,每年在本区举办一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场地租赁费80%的支持,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年在本区举办两届以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场地租赁费80%的支持,每届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六届。
第六条 大规模办展奖。对在本区租用展馆办展且展览举办时间3天以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场地租赁费60%的支持。其中,租用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且1.5万平方米以下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租用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且3万平方米以下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租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5万平方米以下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租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办展单位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展位搭建补贴。支持首次在本区举办临空产业主题展览的办展单位,积极邀请民用及通航飞机整机、发动机主机制造商及航空类中央企业(集团)参展,对办展单位按照展位租用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广州市或广州空港经济区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行选择,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投资协议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措施中涉及“不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的数额均不含本数,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尾法)。
第十条 本措施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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