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版)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繁體中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1994131日國務院令第144號發?眩�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砗臀幕瘜W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第四條 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
第六條 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攜帶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攜帶有危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製品入境。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招收為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留學人員或者到中國宗教院校留學和講學,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
第九條 外國人違反本規定進行宗教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構成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行為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宗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臺灣居民在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進行宗教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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