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编号 | 文 号 | 海府〔2016〕9号 | 文件类型 | 区府 | |
发布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6-03-15 | 实施日期 | 2016-03-15 | 失效日期 | 2021-03-14 |
HZ012016005
海府〔2016〕9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15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联系人:谢富秀,联系电话:84417643)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会展业的投入,支持各类展会和展览企业向海珠区聚集,加快会展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展览企业的扶持
本方案所称的展览企业是指以从事会展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并依法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包括展览公司和展览服务公司。展览公司是指作为展会经营主体的组展商公司;展览服务公司是指直接为展览会提供展馆、设计、承建、布展等服务的公司。
(一)展览企业扶持措施
1.在海珠区新设立(含迁入,下同)的展览公司,展览业务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公司展览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达到奖励条件的公司于下一年度兑现奖励。奖励金额按该公司达到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公司展览业务年营业收入提高的,按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奖励。该款适用于2013年度至2019年度展览公司。
2.在海珠区新设立的展览服务公司,年服务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司展览服务业务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操作同上述第1项。该款适用于2013年度至2019年度展览服务公司。
3.展览公司在境外(含港澳台,下同)独资或合资设立子公司,且在境外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的,在新办展年度或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境外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且在境外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的,在新办展年度或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个公司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
4.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海珠区设立子公司,且在海珠区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海珠区设立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且在海珠区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正常经营满1个完整自然年度后兑现奖励。
5.对新获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海珠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展览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贡献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会展办”)提请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决定。
(二)有关说明
1.对有关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的认可,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会展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经确认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2.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海珠区设立子公司、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海珠区展览公司到境外设立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应在办妥设立机构手续后3个月内向会展促进会提出申请奖励预登记,并于第一个申请期(当年或次年的5月份)向会展促进会提出奖励申请。
3.同一展览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展览企业多条扶持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符合本方案奖励条款并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扶持政策中有关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二、对展会的扶持
本方案所称的展会是指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
(一)展会扶持措施
1.首届在海珠区举办、承诺在海珠区连续举办5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海珠区举办、承诺在海珠区连续举办5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前三届分别按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的30%、20%、10%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最高30万元。
(1)若展会对海珠区会展经济或者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经营方可申请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届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奖励金额经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决定。
(2)若展会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或者著名展览公司主办的,经营方可申请奖励比例提高,但不多于10个百分点,每届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奖励金额经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决定。
(3)若首次在海珠区办展(包括新创办和迁入,下同)展览面积即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方可申请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届奖励金额最高80万元。奖励金额经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决定。
2.若首次在海珠区办展,展览面积达不到前述奖励条款要求的起点面积的,则可从展览面积达到起点面积之届别开始,奖励3届,奖励届别可不连续,但计算跨度最多不超过前5届。
3.对在海珠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且比上届展览面积有所增长的展会,给予展会经营方奖励,每届奖励最高30万元。其中,对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至3万平方米、展览面积增长40%以上的展会,以该届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和展览面积年度增长率的乘积作为计算基数(下同),按照计算基数的40%给予奖励;对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展览面积增长30%以上的展会,按照计算基数的30%给予奖励;对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展览面积增长20%以上的展会,按照计算基数的20%给予奖励;对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比上届举办的展览面积增长10%以上的展会,按照计算基数的10%给予奖励。
4.在海珠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参展面积占20%以上的,对展会经营方的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奖励,每届奖励最高20万元,同一公司一年内最多不超过30万元,同一公司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展览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届分别按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奖励最高20万元。
6.专业化程度高、在海珠区连续举办10届以上的展会,给予展会经营方奖励。对连续举办10届以上、20届以下,最新一届展会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展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新一届展会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举办20届以上,最新一届展会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展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新一届展会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该展会达到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展会届别或展览面积提高的,按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奖励。
7.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首次在海珠区办展的展览公司,可申请区会展办协助办理展会有关手续,协调解决办展过程有关问题。区政府鼓励展览公司和展馆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鼓励展会与展会之间、展馆与展馆之间、展馆与展会之间友好合作、良性竞争。
(二)有关说明
1.展会的经营方,指该展会场地的承租方或展会摊位的销售方。承租方和销售方不是同一公司的,双方自行协商申请主体(一经选择,原则上不得变更,下同)。展会由多个公司联合组办的,自行协商由实际经营展会的展览公司申请、享受本方案相关扶持措施。
2.同一展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方案展会多条扶持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3.对有关著名展览公司、首届或首次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的认可,由会展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经确认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4.对本条中涉及海外租用场地租金、海外推广费用等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实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当日或实际支付推广费用当日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算。
5.在自有场馆举办的展会且没有产生展览服务费的,由会展促进会组织调研该展馆当年的展览服务费平均水平,经区会展办审核后,按展览服务费平均水平执行相应奖励。
6.若展会一年内举办多届且都符合奖励标准的,原则上于展会举办的下一年度一并申请。
7.展会的经营方于展会举办前1个月向会展促进会提出申请奖励预登记,并于展会结束后1周内向会展促进会提交展会总结报告。
三、对大型展会的扶持
本方案所称的大型展会是指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一)大型展会扶持措施
1.支持展会适当营造营商氛围,在展会举办场地周边可按相关规定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2.向展会的经营方颁发“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享受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3.由区会展办牵头,召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区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快速协调展会举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加大对大型展会品牌的推广,在海珠区参加各类大型展览、投资推介、贸易洽谈等招商活动中,优先宣传和推介招商。
5.加强对大型展会的认证和宣传,支持会展促进会对大型展会进行认证,并在会展促进会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宣传。
6.协调海关驻会监管,积极指导展会进境展品申请享受海关免除关税担保。对已批准作为指定场馆备案的大型展览会的展览品,协调海关开通“绿色通关”通道,保证进境展览品及时参展。
(二)有关说明
1.展会经营方于展会举办前3个月向会展促进会预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请本款第1项扶持,展馆范围内的宣传方案可由展馆或者展会经营方或者其授权第三方组织实施。展馆红线范围以外的宣传由会展促进会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城管局指导合理设置宣传物。区城管局牵头,街道和区会展办协助,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户外宣传进行取缔查处。
3.区会展办牵头依法落实2至6项扶持措施。
四、对大型国际会议的扶持
本方案所称的大型国际会议是指有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的人员参加,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会议。会议经会展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会议主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一)会议扶持措施
1.首届在海珠区举办、承诺在海珠区连续举办5届以上的会议;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海珠区举办、承诺在海珠区连续举办5届以上的会议,前三届分别按会议成本20%、15%、10%的比例给予会议经营方资金奖励。会议成本包括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宣传品、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嘉宾接待费(包括会议演讲嘉宾的差旅费、会议前一天及会议期间住宿费)等。每届奖励最高30万元,同一经营方一年内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经营方历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2.若会议对海珠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经营方可申请每届会议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届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奖励金额经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决定。
3.加大对会议品牌的推广,在海珠区参加各类大型展览、投资推介、贸易洽谈等招商活动中,优先宣传和推介招商。
4.加强对会议的认证和宣传,支持会展促进会对会议进行认证,并在会展促进会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宣传。
5.对海珠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型国际会议,经区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参照大型展会扶持措施执行。
(二)有关说明
1.会议的经营方,指该会议场地的承租方或会议的销售方。承租方和销售方不是同一公司的,双方自行协商申请主体。会议由多个公司联合组办的,自行协商由实际经营会议的公司申请、享受本方案相关扶持措施。
2.会议的经营方于会议举办前1个月向会展促进会提出申请奖励预登记,由会展促进会咨询专家意见后予以确认,经确认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关待遇。会议的经营方于会议结束后1周内向会展促进会提交会议总结报告。
3.在自有场馆举办的会议且没有产生展览服务费的,由会展促进会组织调研该展馆当年的展览服务费平均水平,经区会展办审核后,按展览服务费平均水平执行相应奖励。
五、对琶洲会展产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和扶持
建设琶洲会展产业孵化基地,以“一园多区”的模式认定、扶持一批会展产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下简称会展园区)。
(一)申请认定为会展园区的条件
1.园区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引进会展知名龙头企业的可放宽到6000平方米以上。
2.具备会展产业链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环境条件。
3.编制园区招商策划书、园区管理办法等文件并经会展促进会审核同意,按照招商策划书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招商。
4.与区会展办签订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周年内,展览企业租用总办公面积占园区可租赁办公面积的70%以上。
(二)对会展园区的扶持措施
1.协调电信服务运营商为园区配套建设全覆盖的公共无线网络接入基础设施。
2.协调供电部门提高园区提供供电保障。
3.协调海关部门指导研究设立海关会展监管区。
4.向园区运营企业颁发“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享受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5.园区从海珠区外引进在海珠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展览企业,或园区引进在海珠区新设立的展览企业,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新引进的展览企业年度展览业务总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于企业进驻园区的下一年度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符合本项并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政策中有关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6.园区从海珠区外新引进UFI成员企业的,或展览企业进驻园区一周年内被认定为UFI成员企业的,于下一年度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按每家UFI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园区运营企业同时申请上述第5、6项扶持措施的,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7.园区运营企业完成招商工作并达到协议要求的,可以申请以下扶持:
(1)园区运营企业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入驻园区的展览企业租用总办公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补贴期限为2个完整自然年度,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50万元。
(2)园区提升配套设施奖励。在动工前向区会展办提出申请并在完工后通过验收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给予其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和财政扶持资除外)10%的资金奖励,同一园区奖励最高50万元。
符合园区提升配套设施奖励并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政策中有关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三)有关说明
对有关园区引进会展知名龙头企业的认可,由会展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经确认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六、对会展核心人才的激励措施
(一)申请享受会展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展览企业从事会展相关工作并具备5年以上会展相关工作经验。
2.所在企业必须在海珠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且企业上一年度展览业务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3.申请相关激励措施时,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离有效期届满之日1年以上。
4.在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核心岗位的工作。
(二)对会展核心人才的激励措施
1.会展核心人才参加由广州市内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培训机构开办并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备案的会展相关的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的,给予教育培训奖励。奖励标准为教育培训实际产生学费的50%,奖励最高1万元,每人最多可以享受2次奖励。
2.对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会展策划师等国家认证的会展核心人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3.参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提供人事代理等人事人才服务。
(三)有关说明
1.对有关会展核心人才从事会展相关工作5年以上和从事高级管理、核心岗位的工作的认可,由会展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经确认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2.其它会展相关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七、申请程序
区会展办委托会展促进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特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一)申请享受展览企业、展会、会议扶持措施的程序
1.对大型展会的扶持措施,于展会举办前3个月申请。其余扶持措施原则上于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申请。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不再接受补申请。
2.企业向会展促进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由会展促进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区会展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区会展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4.区会展办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5. 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企业。
(二)申请认定为会展园区的程序
1.园区运营企业向会展促进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由会展促进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区会展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区会展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3.区会展办根据公示情况,提出会展园区认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4.区科工商信局向会展园区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享受会展园区扶持措施的程序
1.园区获认定后的1个月内,由区会展办牵头落实会展园区扶持措施第1—3项扶持措施。
2.申请享受会展园区扶持措施第4—7项扶持措施的程序,同本款第(一)项。
(四)申请享受会展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的程序
1.申请享受会展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的,须由人才所在企业备齐经教育部门鉴定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工作经历与社保证明和经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向会展促进会提出核心人才具体名单。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3名核心人才,一次申请3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变更。
2.申请享受会展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第1—2项激励措施的程序,同本款第(一)项。
3.申请享受会展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第3项激励措施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核心人才的具体需求和企业、个人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广州市、海珠区引进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
八、其它
1.享受本方案扶持的企业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商事、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均在海珠区,且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
2.申请本方案扶持措施的展会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
3.本方案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申请本方案扶持措施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违反承诺的企业应在办理迁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申请奖励的个人应当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3年内留在海珠区企业工作,违反承诺的个人应在办理人事档案的迁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5.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方案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的企业,停止实施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6.承担本方案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方案相关工作的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则上适用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展览企业。本方案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奖励措施不再执行。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6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1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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