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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广州市在新冠病毒感染“乙类甲管”期间发布的涉疫通知已失效时间:2023-12-14 根据《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广州市商务局及广州市商务局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餐饮服务场所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责任链办公室、第130届广交会城市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名义在新冠病毒感染“乙类甲管”期间发布的涉疫通知已失效。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期间,相关场所疫情防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