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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出台

时间:2015-09-06     【转载】   来自: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出台。分工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7个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被明确。国务院安委会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指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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