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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中心发布第九版预防控制指引之公众佩戴口罩指引时间:2021-07-13 为切实落实健康自我管理,引导市民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健康习惯,建立常态化防控新冠肺炎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制定本指引。 一、有发热、咳嗽、鼻塞、流涕等症状的人员及相关陪同人员,赴医疗机构就诊或前往公共场所(场合)时,请佩戴好口罩。 二、乘坐轨道交通或长途客车,进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母婴服务类机构等重点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三、相关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依据执业规范和有关规定,必须佩戴口罩,包括医务人员、商店、餐厅、食堂、旅业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等。其他因职业要求需佩戴口罩的,如制造业、纺织业等,按行业要求执行,办公室和企业厂房车间确保有效通分换气,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的可无需佩戴口罩,企事业机构前台等接待服务人员需佩戴口罩。 四、接触动物特别是禽鸟、野生动物时,必须戴口罩。 五、孕产妇、年老及体弱者、严重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或在公共场所(场合)时,建议佩戴口罩。 六、建议个人随身携带口罩备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口罩),在密闭空间内(如电梯)、通风不良的场所、人群密集区、需要与他人密切接触时,视情况佩戴口罩。 七、倡导文明社会功德,为了他人健康,鼓励市民出现发热、咳嗽、鼻塞、流涕等症状时,自觉佩戴口罩。佩戴过程如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开放场所,摘除口罩换气。 八、佩带前、脱除后做好手洗消卫生。 九、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临时摘下放入原包装、一次性使用纸质或塑料食品袋等收纳好备用,使用后可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凉干备用。公众废弃的口罩可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