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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广东禁止采集疾病、生物识别等自然人信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时间:2021-05-17 记者从今天(5月17日)召开的(点击查看条例原文)《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并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依法采集信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商家采集信息时须履行告知义务 《条例》共8章58条,结合省情实际,注重衔接政策,针对问题立法,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成为社会公众的切身关切。《条例》区分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归集环节,《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 针对市场信用信息各环节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在公开、共享、查询环节,对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方式作了明确。 在备受关注的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等。 信用主体具有免费查询权、采集自主同意权、信息不公开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配合联动、形成合力。”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伟忠介绍,《条例》在总则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既明确了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法定职责;也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原则,要求相关活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条例》在第五章规定,全面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异议及修复等退出机制。一是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免费查询权、采集自主同意权、信息不公开权、异议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作合理限制,规定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三是构建主动纠错机制,明确有关主体在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之后,负有主动修改纠错的义务;四是细化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异议处理程序,缩短处理工作时限,促进及时高效处理异议申请;五是完善公共信用修复程序和方式,为失信主体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六是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层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异议与信用修复制度。 名字解释: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