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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时间:2021-04-12 穗来穗公告〔2021〕1号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根据政策实行情况,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探索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做好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4月7日至5月6日(3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来穗人员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一)信函: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47-1二楼,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服务促进处“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政策”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jfxd2021@126.com。 此稿是公众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审定。 特此公告。 附件: 2.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请、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积分制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体育、医保、城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团委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各镇(街)应当设立积分制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积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查询等“一网式”服务。 各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 第七条 市、区、镇(街)应当将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并配备工作人员和设备,相关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具体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根据统分结合原则,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权益和公共服务在积分指标体系内运用不同指标。 第九条 积分指标体系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积分指标体系调整方案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享受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或持《广东省居住证》前往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如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向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积分材料进行初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对积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申请审核,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人对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申请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依法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定,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纳入积分制服务管理;处罚后再犯的,5年内不予纳入积分制服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落实全程监督管理。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通过积分为来穗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与本规定及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用于积分申请、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积分职业资格与职业工种目录和特殊艰苦行业目录;负责统筹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指导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通过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牵头推进各部门涉及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指导区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来穗人员对积分异议的复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将积分制入户政策纳入我市迁入户政策体系,负责积分制入户指标管理,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工作;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各区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的学历情况。 市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能力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安排市本级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记录;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情况;负责审核申请人就业登记情况。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无偿献血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源的规划和配租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创业、专利情况。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记录。 市民政部门、团市委依照各自职责审核申请人志愿服务情况。 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税费缴纳情况。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获“道德模范” “广州好人”称号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管、体育、政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确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区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材料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框架,实行申请、审核、评分、查询、复核“一网式”服务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的信息化处理机制与流程,实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五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年龄三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由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七个部分组成。 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两个部分组成。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有关单位在实施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等权益和公共服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积分指标体系内运用不同指标。 第六条 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全年动态化受理。申请人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申请人个人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暂未实现数据共享,或申请人对共享信息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向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供佐证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归档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以及各镇(街)负责积分申请的受理及材料处理的具体工作。积分申请的流程包括初审、审核、确定三个环节。 (一)初审。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积分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打分,将相关资料提交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暂未实现数据共享的,应当在收到积分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收到积分材料后,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或通过其他途径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人刑事、治安处罚减分指标在申请人提出服务事项申请后进行后置审查。 (三)确定。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在申请人刑事、治安处罚情况审核完成后,对个人积分进行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可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的进度情况和积分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一)自动调整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实时调整 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发送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积计算。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积分失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注销申请人积分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积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申请审核。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并提交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来穗人员根据个人积分情况对应享受公共服务情况。 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符合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人可凭积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分值和条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并根据全市或各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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