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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赴境外人员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如遇歧视性伤害 报警并报告使领馆

时间:2020-03-13     【转载】   来自:南方日报网络版

3月10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印发《赴境外人员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提出五项主要措施,严防疫情向境外输出,确保我省居民出境旅行安全顺利。

  进行严格健康把关

  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广东省各类因私出境如商务、劳务、留学、旅行、探亲等事宜的人员及派遣和用人单位。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高校)和国企人员因公出访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要加强健康把关及申报。派遣、用人单位应注意对赴境外人员进行严格的健康把关,并对其家庭成员健康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如有发热、干咳或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等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确保其健康后才能安排出境。要根据有关疫情严重国家的情况,对出境人员作出审慎安排。

  我省赴境外人员在出境前,要详细了解往访目的国家和地区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状况及涉及外国人,尤其是来自中国的人员的防控政策措施;密切留意我国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对在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有旅行史、居住史的入境人员相关管理措施,避免因出入境管理问题,影响行程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赴境外人员在出境时,要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疫情防控、安全检查工作。入境时如实申报本人健康等相关信息,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各派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赴境外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如本人或家庭成员在近14天内,有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或其他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需如实及时报告派遣和用人单位、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社区,并严格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认身体健康后再安排出境事宜。如本人或家庭成员在近14天内,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需及早就医排查,待明确排除新冠肺炎可能性且症状完全消失后,再安排出境。

  我省派遣、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要及时掌握有关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变化,慎重安排人员出访和安排境外自由行等行程。

  赴境外人员在出境前须提前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出入境信息一键通”程序,或登录往访国家政府和我驻当地使领馆网站,及时查阅了解有关当地政府疫情通报,尤其是针对外国人的最新限制性措施,避免因不了解对我公民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我人员入境时被拒绝入境原机遣返或入境后即时被采取强制隔离等限制性措施。

  不因疫情问题与他人争执

  赴境外人员符合出境健康要求后,合理规划路线,在出境前备齐有关健康证明,备足个人防护用品,建议主动购买意外保险和境外医疗保险,以更好保障旅行安全。选择航班时,应尽量避免在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转机或停留,提前准备几份护照、签证等重要证件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继续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少聚集,做好健康监测,并注意出行安全,不因疫情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甚至肢体冲突。如遇歧视性伤害等,及时报警并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

  赴境外人员在完成相关活动归国返粤时,在入境时须如实填报健康卡,并按照我省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入境、检疫等工作。

  必要时可拨打热线求助

  对出境后的异常情况,指引要求,各派遣、用人单位要建立海外疫情突发事件快速应对机制,加强对派遣人员,尤其是境外企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提醒等服务保障,提高派遣人员等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派遣、常驻人员的健康监控,对赴境外人员每天的活动轨迹、身体状况进行跟进,发现苗头时及时处理,保证其人身健康与安全。

  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或接触感染者时,需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行动,并及时通知派遣用人单位,尽早进行排查与诊治,当地用人单位要尽快安排就医并跟进,及时将被隔离观察和确诊等情况报告派遣单位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在必要时,可拨打我驻当地使领馆领事保护热线或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协助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59913991请求协助。如已有疑似症状,要及时就诊或居家观察,切勿仓促回国,以免增加沿途航班等疫情扩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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