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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在穗落地时间:2019-08-19 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符合条件可享补贴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在广州落地!16日记者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广州成为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中率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的城市之一。 条件: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6月,广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该通知还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 此次广州发布的《办法》则制定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明确目录内的境外人员可享受补贴优惠,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境外紧缺人才主要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与机器人、汽车、精细化工、文化创意、金融保险、航空航运、现代物流、商贸会展等广州市重点产业或教育、卫生、专业服务等领域就业创业,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录内境外人员。 对以上人才,《办法》规定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且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也是条件之一。 补贴:在穗个税已缴税额超其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所谓已缴税额,为六项所得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六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办法》还细化明确了财政补贴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即申请人应享受的广州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政策:符合政策的人才和补贴申请一次过受理审核 《办法》明确将符合政策的人才和补贴申请一次过受理审核,简化程序,避免申请人跑两次,可更有效促进政策在广州市落地。 根据《办法》,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受理时间为纳税年度次年的7月1日~8月15日。市财政局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税负差额需在次年6月30日后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方能准确计算。 受理审核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补贴资料审核后,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办法》。 个税政策新优惠一次看懂 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补贴范围 已缴税额,为六项所得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六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惠及人群 境外高端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境外紧缺人才: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与机器人、汽车、精细化工、文化创意、金融保险、航空航运、现代物流、商贸会展等广州市重点产业或教育、卫生、专业服务等领域就业创业,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录内境外人员。 条件 一、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二、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时间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