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办展水平,商务部对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评估认证制度,并制订《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评估认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系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认证制度系指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对展览会的办展水平、实际业绩、社会效果、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后给予等级认定的制度。
第四条 商务部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参评展览会进行评审,不向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且已经连续举办三届(含三届)以上的展览会,均可依照本《办法》自愿参与评估认证。
第六条 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展览会进行评估认证后,可分别授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A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三种不同等级的称号。
第七条 凡已获得相关等级称号的展览会项目,在使用称号时均应标明年份,以表明该称号的有效性。
经评估认证的称号自授予之日起维持四年,四年后未继续申请的,认证称号自动取消。
第二章 评估认证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商务部成立商务部展览会评估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负责评估认证工作。评估委由相关政府部门、会展行业中介组织和会展研究机构组成。
评估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是评估委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第九条 评估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年度评估计划;
2. 确定商务部展览会评估认证专家库的组成人选;
3.确定可从事现场调查专业机构的名单;
4.为从事具体项目的评估,抽选专家组成临时评估工作小组;
5.指导、监督评估工作小组和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6.审议通过评估工作小组提交的评估报告;
7. 建议商务部授予评估认证称号;
8. 建议商务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展览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条 商务部建立展览会评估认证专家库,并对组成人选进行动态调整。
专家库的组成人选须熟悉展览会业务,有参与展览会工作的实际经验,由公务员、专家学者、行业组织、企业、媒体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估委根据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定若干家具备资格的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并实行动态调整。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审计、市场调查、研究;
2. 须熟悉会展业相关法规与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发展特点和规律;
3. 须具备专业化的统计调查从业人员;
4.须具备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行业信誉。
第十二条 评估委抽选专家组成临时评估工作小组,从事具体项目的评估。
评估工作小组必须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委负责。评估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 对具体展会实施评估;
2.选定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工作小组可根据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及举办地域,选择一家或多家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对参评项目开展现场统计调查;
3.根据现场调查专业机构的调查结果起草评估报告并提出认证称号建议。
第十三条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负责核对参评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进行现场调查、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和初步分析,并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与评估工作小组、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分别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各方在评估认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依照合同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可依照合同向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收取合理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程序、评估认证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三章 评估认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拟参加评估认证的展览会项目,应由该展览会的第一主办单位(按排名顺序)或牵头主办单位向评估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须包括书面和电子版):
1.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评估认证申报表(见附件)
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的情况介绍
3.本展览会项目设立的批准文件
4.展览会招展与招商的宣传材料样本
5.展览会主要票证式样
6.展览会各项收费项目清单和价格表
7.公众责任险保险单(正本)
8.最近三届会刊
9.最近三届展览会总结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至评估办。
评估办负责汇总、初审评估认证的项目申请;评估委于每年的2月底公布当年展览会评估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评估委在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开幕前一个月选定专家组成项目评估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参评项目提交的材料,并根据参评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在展览会期间赴现场核对参评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参展商和观众分别进行抽样问卷调查。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展览会主题的选定、参展后的贸易效果、参观的效果与收获、展览会的布展设计、展览会的宣传工作、展览会的观众组织、对参展商接待服务、对观众的接待服务、展场环境安全状况、展会配套活动情况、对展览会总体评价、是否愿意参加或参观下届展览会、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对上述数据进行汇总和初步分析。
第二十一条 对展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会,应至少抽样调查100家参展商和200家观众。
对展出面积5001-15000平方米平方米的展览会,应至少调查抽样调查150家参展商和300家观众。
对展出面积15001-30000平方米的展览会,应至少调查抽样调查200家参展商和400家观众。
对展出面积30001-50000平方米的展览会,应至少调查抽样调查250家参展商和500家观众。
对展出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应至少调查抽样调查300家参展商和600家观众。
所有抽样调查的有效样本比例均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应对现场调查专业机构的现场工作提供协助,并按现场调查专业机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在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展览会调查报告》,并提交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工作小组审核《展览会调查报告》并起草评估报告,审核基本标准如下:
1. 参评展览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具有较强的办展经验和招商招展能力。
2.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 参评展览会符合并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品注重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和质量安全。
4. 参评展览会现场安全保障方案科学,在整个布展、展出和撤展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主办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为展会投保公众责任险,转移因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风险。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所述基本标准外,“A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还应达到如下标准:
1.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突出的示范性、很强的专业性。具体要求是:
(1)有来自全国1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展商,且参展净面积(系指参展商租用的面积总额,下同)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采购商数量不低于观众总数的50%;
(3)展览会的境外采购商不低于观众总数的30%或者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参展商总数的20%。
(4)展览净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展览会特殊装修的展位(系指并非按照标准展位方式展示而是专门设计特别装修的展览位置及其所覆盖的面积,下同)面积占展览净面积比例不少于40%,其布展要体现出节约和环保的原则。
2.展览会所确定主题和展出内容符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导向,做到与市场需求、客户愿望紧密契合,在国内同类别的展览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具体要考察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评价、国内外媒体的反响等。
3.展品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总数应达到该展会展品品牌总数的30%以上。
4.在现场对参展商和采购商的抽样调查中,“满意”和“很满意”的比例均高于80%;表示愿意参加下届展览会的比例高于70%;“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例低于3%。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三条所述基本标准外,“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较突出的示范性、较强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具体要求是:
(1)有来自全国1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展商,且参展净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2)采购商数量不低于观众总数的40%;
(3)展览会的境外采购商不低于观众总数的20%或者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参展商总数的15%。
(4)展览净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展览会特殊装修的展位面积占展览净面积比例不少于30%,其布展要体现出节约和环保的原则。
2.展览会所确定主题和展出内容符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导向,能与市场需求、客户愿望较好结合,在国内同类别的展览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具体要考察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评价、国内外媒体的反响等。
3.展品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总数应达到该展会展品品牌总数的20%以上。
4.在现场对参展商和采购商的抽样调查中,“满意”和“很满意”的比例均高于70%;表示愿意参加下届展览会的比例高于60%;“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例低于5%。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所述基本标准外,“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1.展览会已经具备必要的基础规模、一定的增长潜力。具体要求是:
(1)采购商数量不低于观众总数的30%,且近三届数量处于连续增长。
(2)展览会的境外采购商不低于观众总数的10%或者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参展商总数的10%。
(3)展览净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展览会特殊装修的展位面积占展览净面积比例不少于20%,其布展要体现出节约和环保的原则。
2.展览会确定的主题和展出的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反映行业先进水平,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3.展品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总数应达到该展会展品品牌总数的10%以上。
4.在现场对参展商和采购商的抽样调查中,“满意”和“很满意”的比例均高于60%;表示愿意参加下届展览会的比例高于60%;“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例低于8%。
第四章 评估认证的推广
第二十七条 对本年度拟授予评估认证称号的展览会,评估委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媒体、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根据公示结果,商务部在十个工作日内正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将定期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获得认证称号的展览会名单。
商务部鼓励获得称号的展览会使用所授予的认证称号进行宣传和招商招展。
商务部对展览会使用认证称号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众对于违规使用认证称号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获得认证称号的展览会,商务部将在审批管理、招商招展、海内外推介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 获得认证称号的展览会享有排期优先选择权,可获得举办前后各2个月的排期保护,即在该展览会举办场地不安排与其在名称、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展会。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将通过举办展览会培训班、研修班等形式为获得认证称号展览会培养相关管理人才。
第五章 评估认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参评展览会虚假瞒报有关信息的,商务部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取消3年参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冒用商务部认证称号或称号过期仍用于宣传及招商招展的,商务部将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延期审批,并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认证展览会在展览会期间未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商务部将视其情节给予降低评级和取消认证称号的处罚,并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 认证展览会在展览会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商务部将视其情节给予降低评级和取消认证称号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估认证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对被评展览会实行回避,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如有违反,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评估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