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公务用车管理新规 配备新能源汽车价格不超18万
近日,广东正式印发《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两份《暂行办法》”),就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和核减、闲置低效使用情形、配备新能源汽车、带量集中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等作出明确要求,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数智化水平,推动行政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
聚焦进一步节约高效保障省直党政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需求,两份《暂行办法》突出车辆编制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车辆编制。其中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可按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过5辆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省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照一个部门(单位)核定车辆编制。
此外,两份《暂行办法》还明确,对不同层级、不同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结构进行统筹调整和优化完善,推动车辆配备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保障效能。
针对公务用车“闲置”和“低效使用”情形,两份《暂行办法》也明确了界定量化标准,规定除特定用途等情况外,出现车辆闲置或连续2年使用效率低的,应当及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统筹调剂使用或按照规定处置。
近年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统采分签”模式推动公务用车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两份《暂行办法》将该模式固化于制度建设,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同时规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确因情况特殊的,配备价格及排气量不超过同类型燃油汽车的配备标准。
更新公务用车的标准是什么?两份《暂行办法》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除特定用途车辆,以及超过“三包”有效期且电池自然衰减率达到20%以上的纯电动车外,原则上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在此基础上,两份《暂行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公务用车处置流程,明确公务用车更新严格执行“先处置、后更新”,避免“抢跑”造成违规配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份《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后,广东基本形成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为统领、两份《暂行办法》为配套支撑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体系,将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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