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解读
今天上午,文化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等出席了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997年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中国演出市场第一部国家行政法规,该条例对繁荣和规范演出市场,保障演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演出市场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比,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着较大差距。广大的农村地区、工矿企业等基层群众仍然存在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的问题;一些内容不健康的演出活动时有发生,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假唱、假广告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适应演出市场发展变化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国务院出台了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新《条例》坚持营业性演出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着力推动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针对演出市场发展不平衡,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群众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的问题,条例从著作权使用、文艺评奖等方面完善了鼓励措施,着力推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演出,努力构建内容健康向上、产品丰富多彩、城乡和谐发展的演出市场体系。
新《条例》扩大了市场开放,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新《条例》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取消了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禁令,取消了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取得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控股或拥有主导权的前提下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通过上述降低门槛、拓宽融资渠道等一系列新的措施,充分调动演出经营主题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反战演艺生产力,为演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新《条例》严厉禁止含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内容的演出。新《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不得从中获取经纪利益。新《条例》还明确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对在本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的监督义务,同时进一步明确演出单位、演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以确保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定位,强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新《条例》简化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手续,以进一步方便经营者,降低演出市场交易成本;强化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义务,完善了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是的行为规范;《条例》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演出门票,《条例》还对制止公款办演出、公款追星等作了特别规定。另外,《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安全责任。
新《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和依法行政的坚强决心,是文化市场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重大成果,必将通过市场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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