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海发改〔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第三章 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
第一节 商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四上”批发零售企业;
(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第八条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对本区以从事会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二)本细则生效后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在本区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若首届展会在海珠区举办,但展览面积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则可自实际展览面积达到标准面积之届别开始连续计3届,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展览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3届分别按展会场馆方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会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会议主办方奖励:
(二)对首届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以上的,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本节扶持措施的展览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针对外贸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二)以AEO认证证书颁布时间为准,对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四)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针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企业或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服务贸易业务实绩和服务外包离岸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在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本区新设立或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所述企业,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业单一项目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中央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扶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细则有效期内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获得20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二节 琶洲专业服务业奖励
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的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奖励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自企业落户当年起,对企业租用和自购办公用房的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可得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本节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由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
第三十条 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评审。
第三十二条 对新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该机构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
(二)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贡献奖;
第三十三条 新落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事登记地址在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的,租赁合法的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定,连续3年按租金参考价5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所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以区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第五章所称“新落户”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落户在海珠区。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最高、最低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最高、最低”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有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以上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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