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依法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换届选举会议参照《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项目),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六)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其中,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报告,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可登录“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 (http://gznpo.gzmz.gov.cn)→“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其他业务”→“重大活动报备”,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
在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可登录区民政局网络平台或从“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链接进入区网络平台,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的活动时,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名册、决议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二)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活动时,需提交决议创办经济实体的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经济实体内容、方式、规模、资金等)、参加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
(三)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三)项的活动时,需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协议书、参加人员名册、决议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四)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的活动时,需提交邀请函、方案计划、参加人员名册、决议开展涉外活动的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五)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五)项的活动时,需提交募捐许可证、募捐方案、参加人员名册、决议开展募捐活动的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六)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六)项的活动时,需提交参加人员名册、活动方案、举办单位及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决议开展该活动的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是扫描件的,需加盖本社会组织印章。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金扶持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未按照本指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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