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背景和目标任务

(一)背景

1.维护单位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市社会大局保持总体稳定,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存在单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随意撤并减少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等问题。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简称《内保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有的问题还较突出。一是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困难;二是缺少与新法新规融合衔接的内容和规定;三是《内保条例》第22条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内保条例》施行近15年,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一直没有出台。

(二)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政府及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责任。按照“全覆盖”总体要求,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织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制定文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保安管理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规章:《公安机关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93号)、《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66号)。

3.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5〕69号)《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

4.借鉴参考外省、市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2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5〕1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1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涉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内容

1.《意见》共六部分25条。第一部分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第二部分为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综合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部分是单位主体责任:一是建立责任机制;二要加强保卫机构和保卫队伍建设;三要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四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单位重要部位、反恐重点目标的保卫;五要提升应急处突和反恐防范能力;六要进行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第四部分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第五部分是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责任: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二是规范执法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三是推动单位智能防范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测、预防、预警”水平;四是加强单位周边治安防控,净化单位周边治安环境。第六部分是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部门协作机制;二是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三是隐患督办机制;四考评机制;五是责任倒查机制。

2.《意见》与《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新法新规进行了融合衔接。如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反恐法》规定,将“强化反恐防范”等纳入单位主体责任范围。

3.《意见》结合广州实际,对《内保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如根据《内保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意见》对单位配备治安保卫力量进行了量化。

4.《意见》所称的“学校”包括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特别说明除外。

高校是知识分子的集聚地,也是人口密度最高的地方,同时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单位。现代高校不仅存在治安方面的问题,还存在大量维稳方面的问题。确保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高校稳定局面,必须要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

5.《意见》所称的“保卫力量”包括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俗称“保卫干部”或称“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二)涉及权利义务内容

《意见》第(六)条对单位配备保卫力量进行了量化。理由:一是细化《内保条例》规定,压实单位主体责任;二是根据“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学习借鉴湖北、天津、长沙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内保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3.《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2013〕28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分别对医院和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的配备有明确的数量要求和规定。

4.《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66号)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在校学生比例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报警等设备。

(三)执法事项

1.《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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