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省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主要是明确本市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项目、补贴标准、审核及使用管理等,是本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2018年4月底,本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届满。此外,本市涉及就业补助资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分别由不同的文件予以规范,过于零散且不符合《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整合目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以《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关于《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5章28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一章是立法依据及资金来源方面的规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将区级就业补助资金纳入进来,明确市区共担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担比例共同负担。此外,如各区确需新增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经各区人民政府批准且由各区财政安排资金即可。
(二)第二章是部门职责方面的规定。
(三)第三章是关于资金使用范围、关于对象项目、补贴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与本市以往规定相比,《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第六条培训鉴定类补贴项目执行省的规定。打破省内省外、城乡户籍限制,在全市实施了不分户籍、终身补贴的均等化劳动力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不分户籍),通过自学或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均可以获得2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劳动力培训政策实现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改变了原来国家财政补助外省户籍农村劳动力,省财政补助本省市外户籍农村劳动力,市财政补助本市户籍人员,而外地城镇户籍劳动力不享受补助的情况。另外明确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按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2.第八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项目按照省的规定调整。补贴对象调整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再限定为本市户籍。补贴期限对同一用人单位的补贴期限作了限定,取消“4050”人员的补贴年限可延长到退休的规定,明确只有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标准调整为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岗位补贴调整为一般性岗位补贴,发放对象改为用人单位。增加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本市原规定不同,《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只对同一用人单位的补贴期限进行限制,不影响其他用人单位再次招用时申领该项补贴。另外一般性岗位补贴也按照国家、省规定发放至用人单位,切实体现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鼓励。
3.第十一条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调整。补贴对象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调整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调整为定额补贴600元/月。社区就业社保补贴项目归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并调整补贴形式,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费、社会医疗保险费且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参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年限给予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就业困难人员按本条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类补贴项目的,不影响其被用人单位招用时申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
4.第十二条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类补贴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调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调整为广州地区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对象调整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补贴标准调整为2000元/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象调整为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
5.第十三条鼓励创业促就业类项目按照省的规定调整。对象涉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统一调整为不限生源和户籍。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调整为其他创业项目对象一致;补贴标准调整为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项目对象按照省、市的规定增加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
(四)第四章是关于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
1.第十五条特别规定明确三类情形的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申领面向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补贴时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2.第十六条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3、第十七至二十条是关于审核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各级补贴经办机构的审核职责。第十八条明确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审核及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九条明确违规领取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十条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及形式。
(五)第五章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1.第二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与国家、省规定保持一致。与本市以往规定相比,也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户籍,调整至本市户籍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2.第二十四条明确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和广州市属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3.第二十五条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4、第二十六条明确部省属高校毕业生等实行属地化管理化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5、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过渡措施的规定。《办法》在过渡措施中明确按“老人老办法”原则过渡,原已领取补贴的人群继续至领取期限结束。《办法》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归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类且调整补贴形式,因此明确此类人员改按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即可过渡。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本市原规定相比,《办法》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对人群范围进行了调整:
1、实施区域人群扩大至花都、番禺和从化、增城区。以往本市就业补贴政策并不包括花都等四区就业困难人员,此次进行调整,全市范围内统一就业补贴政策。
2、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不再区分城乡户籍,年龄条件也进行调整。以往本市规定未将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纳入,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统一为居民户籍,因此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区分城乡户籍。“3540”(女35男40岁以上)大龄失业人员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范围,按照国家、省规定调整为“4050” (女40男50岁以上)失业人员。此外,《办法》在过渡措施中明确我市原就业困难人员按“老人老办法”原则过渡,原已领取的补贴继续发放。
3、补贴对象范围调整至与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一致。以往本市受财政资金的限制,部分补贴对象限定为本市户籍、广州地区或者本市生源等,以致审计时产生政策风险,此次按国家和省规定一并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及高校毕业生的范围,不再限定为本市生源,将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补助范围。二是广州市属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和广州市属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参加基层服务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参照我市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补贴政策。三是将港澳台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四是结合进一步加大返乡下乡创业支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有关工作的要求,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范围。
(二)将区级财政资金纳入使用管理范围。明确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项目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项目则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三)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形式。以往补贴组合众多、补贴标准复杂,整合归并后既简单明确又方便操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由原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调整为与国家和省规定一致,按实际缴费补贴。二是改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形式,归为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取消社区就业岗位补贴。三是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升至原社区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避免政策变动可能引起的原受惠群体波动。
(四)岗位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以往本市规定发放至为个人,与省188号文发放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将岗位补贴对象调整为用人单位,符合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要求。《办法》同时明确按“老人老办法”原则过渡,原有补贴继续发放,但发放对象改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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