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1.为把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实施机遇,配合广州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城市,贯彻落实我区发展以会展经济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决策,引导各类展会和展览企业向我区聚集,加快会展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2.本意见中,展会是指各种定期的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展览企业是指展览公司和展览服务机构;展览公司是指作为展会经营主体的组展商企业;展览服务机构是指直接为展览会提供搭建、设计、物流、广告的企业。

3.区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并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各类展会、展览公司和大型展览服务机构落户我区,扶持各类展会和展览公司走品牌化、国际化道路,支持开展会展业宣传推介。


二、展会扶持措施
4.首届在琶洲地区举办、并且承诺在琶洲地区连续举办五届以上、单届展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前三届分别按实际租用场地租金25%、20%、15%的比例给予展览公司补贴,每届补贴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5.从广州市以外移至琶洲地区举办、并且承诺连续举办五届以上、单届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前三届分别按实际租用场地租金25%、20%、15%的比例对展览公司给予补贴,每届补贴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6.上述展会若对我区会展经济或者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经区经贸局审核、区政府批准,补贴比例可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每届补贴最高限额可提高至50万元。若首次在琶洲办展(包括创办和迁入)展览面积达不到前述补贴条款要求的起点面积,则可从达到起点面积之届别开始,补贴三届,补贴届别可不连续,但计算跨度最多不超过前五届。

7.上述展会首次在琶洲地区举办展览面积即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当届补贴比例提高到50%,最高补贴金额提高到50万元。

8.首次在琶洲地区办展的展览公司,可申请区经贸局协助办理展会有关手续,协调解决办展过程有关问题。

9.在琶洲地区举办的有影响、上规模的展会,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参照区重点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的做法,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10.享受本意见第4-9条扶持措施的展会,其展览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必须在我区辖内,并且在我区纳税。
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首次在琶洲地区举办或者由广州市外迁入琶洲地区举办的展会,从其第一次在我区举办结束之日起1年内,其办展的展览公司注册地址由我区以外迁入区内且在我区纳税的,从迁入之日起,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第4-9条的扶持。

11.区政府鼓励展览公司和展馆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鼓励展会与展会之间、展馆与展馆之间、展馆与展会之间友好合作、良性竞争。对在琶洲地区举办、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区公安等部门鼓励展览公司委托场馆代办展会有关手续。

三、展览企业扶持措施
12.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纳税,或者由区外迁入我区注册、纳税的展览公司,每年经营展会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13.在我区新注册成立,或者注册地址由区外变更为我区的展览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按照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四、品牌化、国际化扶持措施
14.在本意见第4-7条中,若展会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或者国际著名展览公司主办、经营的,经区经贸局审核、区政府批准,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多于10个百分点,补贴最高限额可相应调高20万元。

15.本意见第4-5条中,若展览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的,经区经贸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奖励最高限额调高20万元。

16.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我区设立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限额20万元。

17.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的展览公司在境外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子公司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18.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的展览公司或者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者与人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览,且每届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该展会每届不多于20万元的资助,可连续资助3届。

19.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的展览公司在区内举办的展会,展览面积在600030000平方米,境外企业参展面积占20%以上,对其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补贴,同一展会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公司一年内最多不超过30万元,同一公司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办理程序
20.申请对展会资助的,展览公司应于展会实施方案确定、正式签订展场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贸局报备,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区经贸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审核工作,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款。

21.对有关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的认可,由区经贸局咨询专家意见后予以确认,经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22.在我区新注册成立或者注册地址由区外变更为我区的展览企业申请奖励,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次年4月份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23.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我区设立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我区展览公司到境外设立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申请资助应于办妥设立机构手续后3个月内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区经贸局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部门完成审核,提出资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放。

六、其他规定
24.同一展会、展览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多条资助、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资助,按资助或者奖励金额最高者执行。

25.展会由多个展览公司联合组办的,由实际经营展会的展览公司享受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实际经营展会的展览公司是指展览场地的承租方和展览摊位的销售方。

26、凡获得我区资金资助或者奖励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接受资助或者奖励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我区;若违反承诺,我区保留追回有关补贴和奖励的权利。

27.区政府设立会展业发展先导资金100万元,用于"中国会展名区"总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区域合作、行业组织建设和其他基础性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实施。

七、附则
28.本意见由区经贸局组织实施。

29.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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